1.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寫?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九條規定:“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不可以手寫。
2.外地企業收到很多從北京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上面的開票人、收款人和復核人都是空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是否可以出具給該企業官方的證明或者文件來證明該種發票可以正常使用?
答:無需開具證明,可正常使用。
3.如果還未取得對方紙質發票信息,但是已經在發票查詢平臺可以查詢到該發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納稅人必須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才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或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勾選。
4.企業已經三證合一,沒有在國稅變更納稅人識別號,但是在海關已經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正常比對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關于三證合一新舊號碼關聯不對問題,征管已在系統中設置專有功能。
5.開具發票時,公司名稱可以使用英文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6.納稅人是否可以使用繁體中文開具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因此,納稅人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中文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
7.我公司租入一棟辦公樓,其中一層作為員工食堂,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全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租入的上述不動產不是專用于集體福利的可以全額抵扣。
8.ETC充值取得不征稅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
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取得不征稅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一般納稅人企業安排員工外出參加黨員培訓,取得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因此,企業安排員工外出參加黨員培訓取得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0.存貨因過期而報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產品過期報廢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11.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可以。
12.請問企業為員工承擔的個稅,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13.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每年備案還是一次性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八條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14.單位2018年1月份發放2017年12月份的工資,這筆工資是否計入2017年“年所得”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12萬申報“年所得”的概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一致,即個人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的收入。“年所得”是稅款所屬期的概念。
15.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時,到國稅繳納了增值稅及其附加,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
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已繳納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可以稅前扣除。
16.同一份合同上記載了屬于不同印花稅稅目的事項,應當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17.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權變動,應何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是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是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因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18.一次性簽訂多年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只要是在條例所列舉的征收范圍內的合同,一次性簽訂多年的,應當按合同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而不是分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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