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煙葉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煙葉稅法》規定,稅務總局對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并重新發布,同時取消了《煙葉收購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現予發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煙葉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jie
解
du
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以下簡稱《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煙葉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煙葉稅法》規定,稅務總局對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并重新發布,同時取消了《煙葉收購情況表》。
二、調整內容
對比《煙葉稅暫行條例》,《煙葉稅法》在內容上未作實質性改動,所以此次申報資料只涉及文字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1、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收購金額”調整為“煙葉收購價款總額”。
2、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購買金額”一欄。
3、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應入庫稅額”調整為“本期應補(退)稅額”。
4、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聲明”和“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調整為“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5、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代理人身份證號”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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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煙葉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烤煙葉、晾曬煙葉。
第三條 煙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第四條 煙葉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煙葉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稅。
第八條 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
第九條 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十條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