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的征稅問題,具體該交什么稅種?稅率多少?
答
依據國稅函【2005】3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稅函【2006】5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又進一步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因此,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每月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無法確認,請將體現雇傭關系的有關資料提交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確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不超過5萬元的,適用30%稅率,速算扣除數是2000元;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稅率是40%,速算扣除數是7000元。
來源:中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