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期
1月申報期:增值稅(按季、按月)、消費稅(按季、按月)、企業所得稅(按季、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季、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申報期限為1月15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1月10日。
2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2月22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2月11日。
3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3月15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3月12日。
4月申報期:增值稅(按季、按月)、消費稅(按季、按月)、企業所得稅(按季、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季、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申報期限為4月18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4月13日。
5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5月15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5月10日。
年度申報期: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期限和匯算清繳期限為5月31日。
6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6月15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6月11日。
7月申報期:增值稅(按季、按月)、消費稅(按季、按月)、企業所得稅(按季、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季、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申報期限為7月16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7月10日。
8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8月15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8月10日。
9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9月17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9月10日。
10月申報期:增值稅(按季、按月)、消費稅(按季、按月)、企業所得稅(按季、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季、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申報期限為10月24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10月19日。
11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11月15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11月12日。
12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的申報期限為12月17日,資源稅的申報期限為12月10日。
摘自《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8年度金稅三期工程優化版應用系統申報征收期限設置的通知 》(粵國稅發(2017)180號)
政策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度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廢棄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第十四條規定:基金繳納義務人按季申報繳納基金。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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