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團體的員工小于30人,可以享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嗎?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因此,社會團體無法享受免征優惠,但可按規定享受分檔減繳政策。
2.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
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情況下扣繳客戶端專項附加扣除的狀態為“已凍結”,該狀態會凍結那些信息或操作?
答:員工離職之后,在APP端指定了新的扣繳義務人,且選在變更原因為“因離職變更指定扣繳義務人”,系統則會將原單位的專項附加扣除狀態變更為“已凍結”。該狀態下,原扣繳義務人可以繼續【下載更新】納稅人在該單位任職期間所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4.今年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食品銷售,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5.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享有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上個月由于操作失誤開具了適用稅率的普通發票。是否要收回重開?在填寫增值稅附列資料一時,銷售額填寫含稅銷售額還是不含稅銷售額?減免稅申報明細表銷售額填寫含稅的還是不含稅的?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正確的方法是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后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在附列資料一和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欄次均填寫發票上價稅合計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