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杭州、蘇州都各有一套住房,現把2014年買的杭州房子賣掉,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規定:(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因此,您(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在浙江省范圍內僅有一套住房,且自用達五年以上,免征個人所得稅。
2.勞務派遣公司收取的勞務款項中包含的代為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四險一金能否作為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的扣除基數?
答:對于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需要代其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如果勞務公司將這些費用與勞務費開在一張勞務費發票上,作為勞務收入核算的,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企業所得稅相關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如果勞務公司未將這些費用與勞務費開在一張勞務費發票上,不作為勞務收入核算,僅作為代收代付款項管理的,不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企業所得稅相關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3.我公司成立分支機構專門進行新產品研發的,該分支機構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若符合以上規定,該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申報殘保金時,需要填寫上年在職職工人數。退休返聘人員屬不屬于在職職工?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5.小規模納稅人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收到了一張專用發票,現在在綜合服務平臺上查看到這張專票,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能抵扣。